招商熱線:400-116-1787
13173168570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民主街2010號(寒亭高新技術產業園)
郵 箱:sdbnyy@163.com
招商熱線:400-116-1787
13173168570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民主街2010號(寒亭高新技術產業園)
郵 箱:sdbnyy@163.com
來源:法制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許洪元,在長期擔任醫院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醫院采購藥品和醫療設備過程中大肆索賄受賄。
因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854萬余元,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許洪元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55萬元。
與醫藥代表各取所需
許洪元1961年出生,案發前系伊犁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6年9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決定逮捕,次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友誼醫院院長,伊犁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藥品采購、醫療設備采購、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1854萬余元財物,其中既遂713.75萬余元,未遂1140萬余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梳理許洪元的多項受賄事實時發現,針對不同的銷售方,按照不同的比例,雙方事先共同約定好購銷藥品或醫療器械的回扣額,成為許洪元和一些醫藥代表之間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身為安徽省兩家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代表的張某,可謂是深諳其道,與許洪元相識之后,兩人“一拍即合”,各取所需。
1999年至2014年,許洪元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友誼醫院院長、伊犁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張某在藥品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4次索要張某財物127萬元,多次收受張某財物人民幣375.5元,其中既遂75.5萬元,未遂300萬元。
張某證言證實,1999年,其與許洪元約定以藥品銷售額的1.5%給許洪元藥品回扣款。在許洪元的幫助下,張某的銷售額達2億元,其給許洪元的回扣是人民幣300萬元。
許洪元也供述,張某與其約定,按藥品銷售總額的1.5%給其回扣。許洪元表示,等自己老了或急需用錢的時候再拿。
許洪元自認為幫了張某的大忙,便一次次地向張某索賄。2012年,許洪元的女兒許某買車時,他直接向張某索要18萬元;2015年女兒購房時,他向張某再次索要100萬元;女兒出國旅游,他繼續向張某索要5萬元;女兒要購買油畫,他又一次向張某索要4萬元。
2008年7月,張某還為許洪元的女兒在北京租房支付1.5萬元房租。2012年至2014年,許洪元的女兒出租張某房屋得租金8萬元。除此之外,許洪元在1999年至2016年間,還多次收受張某財物66萬元,所得款物被其揮霍。
幫中標拿300萬回扣
1999年至2015年,許洪元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在醫療設備銷售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李某財物人民幣26萬元,美元9萬元(折合人民幣61.64萬元);多次收受李某財物人民幣322萬元,其中受賄既遂22萬元,未遂300萬元。
經查,李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許洪元,從1999年年初至2013年年底,許洪元在其向新華醫院和友誼醫院銷售醫療設備過程中提供了不少“幫助”,為表示感謝,李某多次給許洪元送購物卡和現金,許洪元當然是來者不拒。
據許洪元交代,他與李某約定的醫療設備銷售款回扣為8%,李某應給其回扣300萬元,他告訴李某等他退休后或者是用錢時再拿。
然而,許洪元并不滿足,他還以招待外地來的朋友、家人旅游、讓李某陪他買玉等為名,多次向李某索要購物卡、美元、人民幣。
在約定的回扣之外,許洪元多次向李某索要財物人民幣26萬元、美元9萬元,多次收受李某財物人民幣22萬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許洪元還為西安某醫療設備公司在銷售醫療設備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人民幣320萬元,其中受賄既遂20萬元,未遂300萬元。
盛某某證實,2011年至2012年,其在許洪元的幫助下中標,向友誼醫院銷售三臺設備,他與許洪元約定的回扣也是8%。2012年11月,其給許洪元說三臺設備的回扣是300萬元,許洪元說現在管得嚴,讓其先保管。
當然,在回扣之外,為了維系與許洪元的關系,盛某某也分多次送給了許洪元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財物。
讓行賄者在北京買房
不僅與多名醫藥代表約定藥品和醫療設備的銷售回扣,許洪元的受賄目標還包括醫院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和下屬職務提拔等。
2006年至2013年,許洪元利用擔任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新疆某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李某某財物共計人民幣530萬元,其中受賄既遂近340萬元,未遂190萬余元。
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許洪元的幫助下,承攬了友誼醫院的兩項土建和裝修工程,在工程款結算方面,許洪元給其幫了忙。其向許洪元表示為他準備了500萬元,什么時候用就給他。
2010年上半年,許洪元帶李某某去內地醫院考察,許洪元讓李某某在北京給他買一套房子,李某某同意了。
李某某按許洪元的指示,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處住宅,并按許洪元的要求進行了裝修,支付貨款購置了家電家具,共計花費310萬元。購買這套住宅時,為了逃避組織調查,許洪元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李某某按照許洪元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后來,許洪元要求其賣掉該房屋,本金由其收回,增值部分給許洪元,因產權證沒有辦下來房屋一直沒有賣掉。
李某某說,其送給許洪元的這套住宅支付的近310萬元,包含在他與許洪元約定送給他的500萬元里。
在約定的500萬元之外,李某某還在過節、陪許洪元到內地出差、看望許洪元女兒時,多次送給許洪元及其女兒價值人民幣30萬元的財物。
2009年至2014年,許洪元為王某某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王某某財物共計人民幣55.9萬元,其中受賄既遂5.9萬元,未遂50萬元。
許洪元供述,其多次收取王某某所送的購物卡和現金等財物5.9萬元,在部分醫院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廢舊紙箱和玻璃瓶收取等方面給王某某幫助。
2014年10月左右,王某某對許洪元說:“謝謝許院長這段時間的關心,我給你準備了50萬元,你拿這錢在伊犁河邊蓋個房子或是在伊寧市買一套住房。”
許洪元則對王某某說:“我現在不需要房子,也不需要錢,等我退休后再給我。”
被告人表示不上訴
經法院依法查明,許洪元還利用擔任新華醫院副院長、友誼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職稱評定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
烏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洪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540913元,其中既遂7137531.44元,未遂11403381.5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案發后積極退回大部分贓款,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7年11月3日,烏市中院一審以許洪元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5萬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依法追繳。扣繳在案的人民幣658萬元,其中犯罪所得404萬余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近254萬元予以折抵本案罰金。
一審宣判后,許洪元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