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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臍美臍帶護理包小編提示:政策下發,鼓勵采購國產設備,這是國內械企的好消息。
國家發文,支持國產
近日,國務院官網轉載財政部《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文件指出,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據賽柏藍器械觀察,附加的設備清單中有諸多醫療器械。
同樣,國家衛健委在《2018—2020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的文件中也同樣明確支持國產。
到2020年底,全國規劃配置大型醫用設備22548臺,其中新增10097臺,分3年實施。同時要求,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要實施階梯配置,嚴格控制公立醫院超常裝備。
其中的梯級配置,意味著對公立醫院來說,不得唯進口不要、唯高端不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根據醫院的功能定位,臨床服務需求來定。
二級及以下醫院和非臨床急救型的醫院科室,要引導優先配置國產醫療設備。
其中明確,在政府采購中優先、鼓勵采購首臺(套)創新產品;納入首臺(套)目錄的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對其提出市占率、使用業績等的要求;
不得對其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產品參與投標。
貝臍美臍帶護理包小編提示:對于本土生產企業來說,應該要及時抓住這一發展的大好時機,加速產品創新,讓這一支持國產醫療設備加速進入醫院的政策真正落地。
各地區落實,明確采購國產
需要指出的是,不僅僅是國家層面,在省級層面也同樣支持國產醫療設備進院。
廣東省衛健委印發的《廣東省2018-2020年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和技術評估標準(試行)的通知》(下稱“《通知》”)顯示,到2020年底,全省規劃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1615臺,其中新增813臺。
據了解,我國對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嚴格的配置許可管理,其中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醫療機構不得未經批準自行配置。
《通知》要求,嚴禁廣東省公立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不享有獨立產權而采用合作、融資租賃租入、舉債或集資購買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等方式申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
同時,鼓勵公立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優先配置國產自主品牌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逐步提高國產醫用設備配置水平。
提高國產品牌競爭力
9月10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對“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國產。
據內容顯示,山東省將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高值醫用耗材進平臺,及時增補必要的高新技術產品,滿足醫療機構臨床需求,使國產品牌的產品在市場提高競爭力。
在采購的操作方面,將簡化高值醫用耗材掛網和價格聯動程序,加大采購價格信息公開力度,推進市場公平競爭。
目前,分級診療、醫療資源下沉已是大勢所趨,隨之而來的是各省關于基層醫療機構的建設和更新。
“醫療設備配置”是關鍵任務之一,基本都是要求“有設備空缺的盡快補齊、陳舊落后的及時更新”。
而在這一過程中,國產醫械設備成了多省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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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包括以下機構: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對于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
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發放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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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實驗環境方面
(一)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凈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凈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設備;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一)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實驗室專用設備
(一)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干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五)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六)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
(七)電生理設備。
四、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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