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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外流傳來利好消息!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省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出海南省將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處方流轉系統,構建醫療機構醫師電子開方、藥師電子審方、藥品零售企業配藥、物流送藥上門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藥的藥事服務新模式。 這意味著海南省將借助“互聯網+醫療健康”的模式,撬動處方藥市場,實現醫療機構處方外流。
《方案》對推動處方外流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部署和安排。
方案指出,海南省將發展“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并于2020年初步建成處方流轉信息系統。
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處方流轉系統,構建醫療機構醫師電子開方、藥師電子審方、藥品零售企業配藥、物流送藥上門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藥的藥事服務新模式。
支持和鼓勵醫院、藥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物流配送。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藥事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居民提供審方、合理用藥咨詢和精簡處方等社會化藥事服務。
推廣智慧藥房,鼓勵醫院處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傳統藥品保障流程,為患者提供“一站式”藥事服務。
加強基于互聯網的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應業務協同。
據不完全統計,自2018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來,已有廣東、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廣西、四川、貴州、甘肅、海南等多個省、市及自治區出臺相關落地方案,均在“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方面做出相應的部署,推動處方外流。
2018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
意見指出,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1廣東
2018年6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指出推廣處方流轉平臺,發展配送中心,支持醫院、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藥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物流配送。
同時,推廣智慧藥房,鼓勵醫院處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傳統藥品保障流程,為患者提供“一站式”藥事服務。
2甘肅
2018年8月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出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允許處方流轉至藥品經營企業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第三方配送機構及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非處方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3廣西
2018年9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將推廣處方流轉平臺,發展藥品配送中心,支持醫院、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流通企業、藥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物流配送。
4四川
2018年11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探索藥事服務新模式。推動區域電子處方平臺建設,聯通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含社會零售藥店),構建醫師開方、藥師審核、企業配藥、物流配送或就近取藥新型服務模式。
在線開具的處方未經醫療機構配藥的,不計入醫療機構藥占比。
5遼寧
2018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將促進“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電子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按規定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同時,推廣處方流轉平臺,發展配送中心,支持醫院、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藥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處方流轉、藥品物流配送。
6江西
2018年11月23日,江西省人民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出將開展電子處方流轉信息平臺建設。
開展處方流轉信息平臺建設,針對常見病、慢性病處方,實現患者、符合條件的配送企業、藥品流通企業、醫療機構之間處方信息的有效流轉。
探索構建醫療機構醫師電子開方、藥師電子審方、藥品流通企業配藥、物流送藥上門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藥的藥事服務新模式。
2020年初步建成處方流轉信息平臺。
7重慶
2018年12月1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加快“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提出,2019年,探索建立電子處方信息共享流轉機制,零售藥店試行憑電子處方銷售處方藥。2020年,推行基于電子處方流轉的線上藥品銷售配送新模式。
8貴州
2018年12月18日,貴州省衛健委發布《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貴州省將規范電子處方流轉,在互聯網醫療監管平臺有效監管下,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允許處方流轉至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效監管下,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第三方配送機構及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推進非處方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此外,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的相關方案也提到了要實現醫療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雖然有人說處方外流是個偽命題,但從全國之勢來看,其模式似乎正在建立,未來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