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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姿小編了解到,上海近日發布新醫保目錄,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規范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要求,以及《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滬醫保〔2002〕18號)的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經過組織專家評審,制定了《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上海藥品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藥品目錄》在《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基礎上進行了以下調整:一是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國家藥品目錄》)品種全部納入;二是保持用藥延續性,未列入《國家藥品目錄》的原上海報銷品種繼續保留;三是將《國家藥品目錄》剔除品種予以刪除;四是擴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藥品范圍,提高了用藥水平;五是《國家藥品目錄》品種的限定支付范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二、《上海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三部分。其中西藥和中成藥部分采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包括生藥及炮制后的飲片及藥材。
三、按照人社部發〔2017〕54號文件要求,國家對36種藥品制定了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具體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人社部發〔2017〕54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上海藥品目錄》內西藥與中成藥(包括民族藥)所發生的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甲類藥品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二)乙類藥品支付比例分4檔:
1.參照甲類支付: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2.按10%自負比例支付:由參保人員先自負10%比例現金,其余費用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3.按20%自負比例支付:由參保人員先自負20%比例現金,其余費用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4.按定額標準自負:由參保人員按定額標準自負,具體標準經本市醫保部門綜合考慮藥品采購價格、醫保基金運行狀況、患者合理分擔機制等因素后確定,并通過本市醫保經辦機構公布執行。
五、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按定額標準自負藥品,個人定額自負部分,先由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個人定額自負部分不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類減負范圍,也不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按定額標準自負藥品的醫院用藥管理、登記管理、醫院采購及監督管理等,按照《關于本市試行部分藥品集中采購后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的通知》(滬人社醫〔2016〕49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中藥飲片及藥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甲類藥品支付。
七、本市工傷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使用《上海藥品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以及屬于醫保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及藥材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
八、對于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按照人社部發〔2017〕1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市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不實行個人自負醫療費。
十、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上海藥品目錄》的使用管理,做好《上海藥品目錄》信息的及時更新工作。加強對臨床用藥合理性的監督檢查。臨床醫師開具西藥處方應當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應當遵循中醫辨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
十一、《上海藥品目錄》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上海市衛生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0〕59號)文件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